近期,《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正式实施后,各信托公司积极推动业务转型,大力拓展服务信托等业务。而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作为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项创新型信托业务,既符合当前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需要,又可快速提升资产管理规模,为众多信托公司青睐。
严格来讲,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属于风险处置服务信托项下破产服务信托的子分类(另为破产清算服务信托)。在信托三分类改革之前,破产重整信托和债务重组信托已是信托公司发挥制度优势的重要领域,建信信托、中信信托、国民信托等公司将此类业务做成了优秀的品牌,打造了相对完备的服务体系。
在2023年下半年三分类新规实施后的半年多的时间里,参与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信托公司以较快速度增加,中诚信托、昆仑信托、国通信托、华润信托、国联信托等信托公司均相继落地首单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截止目前,近一半的信托公司参了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存续受托资产规模总计近2万亿元。
虽然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但该类业务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信托公司介入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还面临多重难题,如投入人力、资金和技术要求较高,信托公司业务经验和市场资源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信托报酬利润微薄,市场竞争出现一定无序化苗头。另外财产登记、交付制度、税务难点还有待解决。
与此同时,在破产案件相关程序中,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具体操作存在诸多问题。如破产服务信托与破产管理人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不清与不当交割,有的项目存在将破产司法程序“平移”至破产服务信托平台的情况,此举不仅致使信托公司面临日后潜在的风险隐患,而且也受到破产领域各界人士广泛的质疑和诟病,有专业人士甚至称之为“重整信托既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问题本身”。
不难想象,如果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此情此景常现,长此以往,势必造成信托行业此类业务的集体雪崩,雪崩之下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就目前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实践而言,在企业重组及破产事务中,信托只体现资产隔离的工具价值,信托公司仅承担事务执行人角色,业务边界狭窄,事务内容程序化,该类业务无法真正体现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及资金供给能力,业务附加值较低,无法为业务开展形成护城河。同时,若信托公司仅担任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受托人,则与业务需求端的粘性较弱,在具体业务的拓展过程中很容易被替代,业务推动成功的可能性减小”(注1)。
信托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作为信托公司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之一,必须改变信托公司当前面临的问题——一方面是盈利模式的困局,另一方面则是业务模式难复制,需要在企业破产理论和具体操作实务上做足功课,充分发挥自身资源和优势。信托公司可以参照资产管理公司模式,大力开展破产管理人等中间业务,寻求符合自身行业规律的长期可持续的发展之路。
注1:孟凡科《信托公司在特殊资产领域的业务实践》
近年来,部分省份的资产管理公司已积极入选当地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在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成为可能。据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10月底,已有十四家地方AMC入选法院管理人名册。详见下表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告中专门强调,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类:信达资产福建省分公司、长城资产福建省分公司、东方资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类管理人不单独履职,在由一级管理人担任管理人的案件中通过报名、竞争方式担任联合管理人。
另外,2023年9月5日,长城资产重庆市分公司入选重庆五中院管理人名册。据媒体披露,更有先行者——华融资产江西分公司早在2017年6月就取得了破产管理人资格,其立足主责主业,加大创新力度,积极探索破产重整业务转型,为破产管理人业务打开了新局面。截至今年4月,华融资产江西分公司累计承办破产管理人案件7件,已办结6件,在破产管理人领域逐步打响了品牌。
权威观点认为,“对于AMC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实践,应该分两方面分析。一方面,目前AMC有资格入选管理人名册,其优势是高于旧类型管理人的特有的融资能力及资源整合能力,但能否依托这样的能力在破产案件中发挥出预期的作用,尚待实践考验。毕竟AMC长时间扮演投资人或债权人角色,并且往往具备浓厚的国资背景,其作为管理人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履职,受到许多人的质疑;另一方面,‘存在即合理’,AMC入选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是司法重整参与方,尤其是政府、法院要求管理人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的重要体现。虽说破产程序是司法程序,相较于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在与法院协作、履行法律职责时仍然具有先天的优势,但囿于专业范围的局限性,其在招募战略投资或进行资源整合时不具备资产管理公司的优势。因此扩充管理人名册有其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注2)。
2023年9月8日,全国十余家具有破产管理人资质的地方AMC在杭州召开“地方AMC破产管理人履职实务沙龙”并联合发表《地方资管公司破产管理人履职倡议书》。倡议地方AMC深入研究破产市场、破产制度,发挥地方AMC自身优势,进一步拓宽办理破产事务的渠道,严格执行破产审理和管理的法律法规,配合法院的破产审理工作,依法、积极、高效、创造性地办理各项破产管理事务,规范履行管理人职责。
据媒体披露,《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向业内征求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地方AMC主营业务进一步扩大,将企业纾困、破产管理人、信托风险资产处置等业务纳入其中。扩大主营业务范畴对地方AMC发展无疑是重大利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当前政策和趋势较为确定的情况下,AMC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几乎已成为定局。作为金融资产管理主流机构的信托公司,信托基于其基本制度功能,派生出融通资金、中介服务、投资开发以及慈善公益等功能,其从事破产管理人的业务职能,具有巨大的想象空间。
注2:《破产管理人角色趋势多元化|AMC或为一大潜力股》重整视界2022-04-19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市场化法治化的推进,金融机构债权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要成为未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产法实施的主要角色。破产法实践中对管理人的多元化要求,需要AMC和信托公司从理论探讨和实践工作中进行回应。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被指定,于法院和相关主体监督之下,在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中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接管、调查、清理、管理经营和破产财产分配等法定职责的专门机构。
按照《破产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由高院或中院编制管理人名册;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上述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均未明确规定AMC与信托公司是否可以担任管理人。而且司法实践中,除部分AMC外,还没有信托公司单独担任管理人的先例。但AMC与信托公司在若干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重组和破产重整所涉“清算组”中充当了重要角色。
法律规定的空白与模糊为人民法院将AMC与信托公司指定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留下了法律空间。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认为应当引入该类专业人士以市场化方式担任管理人。“破产法实施过程有一个缺陷,即法律界、会计界、财务界参与比较多,但是企业界,特别是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等作为整个破产法实施的重要主体参与较少……随着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特别是市场化、法治化的推进,金融机构债权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要成为未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产法实施的主要角色”(注3)。
主流观点认为,需要挖掘一批懂得困境企业拯救技术的专家担当专业的管理人。相关资产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应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汇集一批专家型企业家,更以开放心态引进民企与战略投资企业家介入“僵尸企业”的拯救与处置中来……应放手让他们以市场化方式担任管理人,处理“僵尸企业”事务。
实践证明,与《破产法》明确列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相比,AMC与信托公司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优势可以概括为人才配置多元、治理结构合理、业务领域对口、人脉资源丰富这四点。
破产重整的一系列再生措施对于破产企业而言意味着转机,而在美国也应运而生了面向破产企业的“转机管理”行业,其业务目标与破产重整的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理论上,转机管理框架包括四个目标,它们分别是获得企业控制,解决融资,重塑股东信心和修复业务漏洞;以及七个核心要素,分别是稳定局面、领导能力、相关主体支持、重点明确、组织改革、关键流程优化和财务重组。这些是转机管理框架的重点。在拯救企业的目标和措施方面,破产重组和转机管理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在美国大型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接管企业的目的仅仅是控制财产,保证资产不流失,重整的操作则更多地交给融资方来完成。与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组织构成相比,其中相重叠的是社会中介机构在美国扮演的角色,往往仅仅提供某一方面专业服务,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等。我国现有破产管理模式下,缺乏懂得金融市场、能够整合资源的专家介入重整,所以将管理人范围涵盖更广阔的社会中介机构,AMC与信托公司的加入标志着这一改革的启动。兼具传统社会中介机构资源整合的角色应当成为AMC与信托公司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发展方向(注4)。
注3:《破产与并购(第1辑)》(李曙光、郑志斌教授主编)
注4:《AMC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理论逻辑》华润渝康博后工作站 博士后张右蒙 破产法维律微信公众号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坚持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持续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要统筹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当前金融资管行业正处在内外部环境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信托公司面临日益复杂的巨额不良房地产项目风险后续处置形势;同时面临金融资管行业竞争激烈的对外开展风险处置服务的产品线建设。面对当前破产清算案件不断攀升、破产重整需求逐步扩大的局面,信托公司如何把握当前发展机遇,推动信托行业在破产业务领域上迈向新台阶,同时处置内生房地产不良资产取得新突破,将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有效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保证
长期以来,启动司法程序、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都是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司法处置的主要手段。对于通过破产实现债权,特别是最高法院《企业破产法解释二》明确担保债权也需要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后,金融机构更是顾虑重重。他们认为,一旦进入破产,就意味着旷日持久的债权实现;一旦进入破产,其包括贷款债权等金融债权,尤其是抵质押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蚕食。
实践证明,与法院强制执行相比,破产有更多的优势。因为“要将不良转化为优良的关键在于资本(资金)与其他生产要素的配置能够被市场接受,也就是配置的形式的产品能够被市场接受,通过交易让沉淀在产品中的资本和资金被置换出来,不良的资产才能转化成优质资产。很显然,让不良资产转化为优良资产是要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破产重整(司法重整)是可以将不良资产变为优良资产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银行的钱有了保障,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社会得到稳定。各类银行现在想要处置好不良资产,就应当跳出金融的框架,站在全新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注5)。
近期司法大数据显示,一些先知先觉的信托公司通过主动申请破产来实现债权。据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统计,2023年1月1日-2023年11月30日,信托公司涉破产程序案件42件。信托公司为申请人31件。其中,11月1-30日,破产案件共计9件。其中,破产申请案件6件,破产清算/重整案件3件。前述破产案件中,信托公司均为申请人,涉及6家信托公司,分别为北方信托、国民信托、建元信托、万向信托、中建投信托、中融信托。9件案件中有6件案件法院已作出结案法律文书。其中有3件案件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2件裁定不予受理,有1件终结破产程序。
在当前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背景为前提的破产浪潮中,信托公司应当摒弃“谈破色变”的思维,正确意识到“破产市场化、法治化实施”的大趋势,将破产清算或重整等作为解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有效工具,而非作为被动面对的障碍和困难,主动参与、积极应对和适时优化。
(二)通过房企破产重整是信托公司处置当前涉房风险资产的有效途径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六大国有银行房地产业的不良贷款额共计1977.6亿元,其中四家大行的房地产贷款不良率超4%,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较上年末均有显著提升。
与此同时,房地产信托在经历过往高速扩张期后,潜藏风险暴露、违约问题频发,信托公司在房地产信托业务领域承受较大压力。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相关数据进行不完全分析统计,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62家信托公司存在房地产司法诉讼,共涉及1615个房地产风险项目。其中房地产风险项目数量大于或等于10个的信托公司高达44家,其合计房地产风险信托项目数量占全部风险项目的95.60%。
房地产金融风险具有周期性、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风险特征。为有效化解风险,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通过批量转让、财务重组等方式处置风险资产。目前,信托公司除通过常规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司法手段,我们认为,今后信托公司将主动或被动地通过破产重整化解房地产项目。
当前,有的信托公司对于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了解很不充分,将“破产”简单理解为“破产清算”,忽略了破产重整制度对企业拯救、项目救赎、全维度保交楼、深层次化解债权等功能。
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创造了一系列程序性工具,破产程序中的相关制度安排使得购房者债权、建设工程价款、有财产担保债权、共益债务进入“安全区”,便于房地产风险项目引入投资人,重启项目建设;停止计息,降低负债压力,通过债权申报机制实现债权的相对固定;执行程序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原本捆绑于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之上的重重查封得以解除,有助于打破僵局,为房地产企业失能者松绑。这些制度安排为房地产项目重整创造了先决条件。
对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风险项目而言,通常在债权上设置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但当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如直接实施破产清算可能会使担保物的处置价款大打折扣,这对于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都是不利的。信托公司根据企业的特点按照合适的价格为企业筹集资金或者资本,自身也要积极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促使身陷破产中的房地产企业通过重整程序走出债务困境,促进恢复房地产项目的正常开发建设,方能使得信托公司最大化地实现债权清偿。
(三)当前房地产企业破产呈急速上升趋势,信托公司面临转型商机
2019年黄奇帆在一次演讲里曾经说过:今后十几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会减少三分之二以上。当年据人民法院公告网的公告显示,2019年宣告破产的房地产相关企业数量已经超过300家,2020年上升到400余家。
从上图中很明显可以看到,2019年到2020年是房企破产的高发阶段,后面因为宏观原因保交楼,今年房企的破产案件数量显著下滑。即使如此,已经立案的房企的破产案件中,浙江省是立案最多的一个省份。
数据显示,2023年8月以后,房地产企业破产数量明显增多。根据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布的破产文书显示,2023年至今,全国已经超过300家房地产相关企业发布了破产公告。仅12月8日1天,就有11家房企宣布破产(见下图所示)。
对于上述情况,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破产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认为:“2017年统计数据是房地产商80万家左右。现在最新的数据,是74万家……我们买房的人一共余额50多万亿,其中个人住房的贷款余额接近40万亿元。开发贷款余额是13万亿元,其中房地产贷款大概是6万亿元。在房地产行业泡沫刺破以后,出现这么多房地产商的违约的现象,债务危机、陷入困境甚至进入破产程序。大量的中小房地产商,应该在这次大的房地产危困过程中出清,换句话说大量的房地产商应该清算,74万家砍掉10万家,10万家砍到5万家,中国有大的5万家房地产商就够了,一下子都清理也做不到,可以分阶段把这些房地产商进行整合”(注6)。
由于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为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类资金等,使得金融机构成为房地产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之一。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须通过积极发挥其作为主要债权人及从事金融业务专业机构的功能,确保其金融债权的实现。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好的时代。2023年3月“三分类新规”的出台,明确了信托公司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业务范围,由此在企业破产制度中正式全面引入信托机制,利用信托机制有效解决破产重整案中各方利益诉求平衡的问题,为破产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新的路径。与此同时,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渠道资源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优势,还可以对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各种方式的金融服务及支持。
注5: 杜万华《我为什么关注中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破产法论坛2023-01-08
注6:2023.7.22“首届中国企业纾困与破产重整投资峰会”李曙光《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的政策考量》
(一)信托公司从事破产管理人的基本依据
如前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第十九条规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2022年4月、5月,北京破产法庭和重庆五中院分别发布了《关于北京破产法庭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方式。北京和重庆两地的创新性尝试,同意债权人选定管理人有经济学的考量,即消除沉默成本。这无疑将丰富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方式的多样性,助力营商环境。
信托公司的业务分为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第(九)项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这是信托公司与其主营即信托业务相区别的固有或自营业务。
当然,信托公司部分信托项目也涉及相关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类型,相关信托文件也涉及信托公司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而该等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是信托公司是否基于信托委托人的委托及信托文件的约定。毋庸置疑的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第(九)项规定,是国家金融监管机关关于信托公司固有业务范围的原则性规定。
但是,信托公司是否可以按照上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抑或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的“等业务”是否包括信托公司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目前尚无定论。但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分析,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监管部门是鼓励金融机构转型发展、业务创新的。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监管政策和信托公司风险合规要求,信托公司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属于信托公司自营或固有业务,不能与同一项目的破产清算服务信托或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等信托业务发生交集,产生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资管新规”颁布后近几年的实践表明,监管机构引导信托公司转型的力度持续加大,信托业回归本源、规范发展的外部压力陡增,信托公司也在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不断探索信托业新的发展方向。
在上述背景下,在不大范围改变信托公司自身资源配置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在企业破产领域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承担更多的角色,将成为信托公司的一种主动选择。
(二)信托公司从事破产管理人的相关优势
无论是社会中介机构还是信托公司都是组织机构。在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下,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整合能力对于其是否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发挥整体优势至关重要。相较于偏向合伙制的社会中介机构,信托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更容易整合内部人员,使得具有不同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协同作战。信托公司往往在经营管理层下设多个业务部门以及综合管理部或战略发展部等职能部门统筹整合业务资源,由此,决策权更加集中,有利于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的变化不断调整内部治理模式以适应客户需求。相较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体的各自为战,信托机构公司制的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势不言自明。
同时,信托公司是依照信托法律法规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处于金融监管机构严格的行业及业务监管之下,信托公司一般都拥有完备的组织架构,并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除其本身拥有较一般社会中介机构更为雄厚的资本金外,还具有资产管理牌照及资产经营能力。为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设立及展业条件,信托公司拥有足以支撑展业的资本金和信息科技系统,较为健全的制度规则,在人力资源储备上,信托公司拥有金融、经济、财会、法律背景的从业人员。作为企业破产管理人,信托公司广泛的人脉资源也使得其更容易委托到业务能力更强、更适合具体破产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当前,在从事破产管理人事务的机构中,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为主。纵观相关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多为凭借本机构的专业技能提供的执行类事务服务,因上述相关机构人员背景与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背景高度重合,信托公司承担上述服务内容在理论上并无障碍。
(三)信托公司从事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思路和相关路径
如上所述,信托公司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存在诸多比较优势,信托公司应当运用良好的制度设计,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合理安排信托公司多重身份之间的利益冲突,介入并适配破产管理人角色。
1、提前介入各类重大破产案件,尤其是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清算组
12月11日至12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到,要统筹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10月30日至31日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
根据央行公布的2022年四季度金融机构评级结果,高风险银行346家,城商行、农合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的数量分别为16家、202家和112家,占比高达95.4%。
权威机构认为,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持续发力,地方政府等主体的配合,市场化机构的积极参与,唯有不同主体形成合力,才能打好改革化险的“组合拳”。对于不具备拯救价值的出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同意其进入破产程序。
近年来,个别出险的中小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宣布破产并退出市场,对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如包商银行、河南村镇银行、华信信托、安信信托、新华信托、华夏人寿等金融机构清算重组或破产重整,都是由政府或监管部门牵头成立破产清算组。
破产清算组多适用于对属地经济、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破产重整案件,成立于风险金融机构或困境企业出现流动性问题并产生实质性风险但尚未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之时。清算组是一个松散的非实体组织,风险金融机构或困境企业进入司法程序后,清算组往往会被管辖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主体的管理人,并在过程中承担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责任。
实践中,清算组一般由属地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领导分管并指派组长,当地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成员一般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会计师、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
信托公司参与清算组,既有能力提供与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相关的服务,如债权审查、重整方案制定、债权人沟通、战投引入、投资人遴选等工作,还可以从综合金融服务机构的视角,为风险金融机构或困境企业破产重整提供更多的解决思路。
在加入破产管理人名单尚无规范性文件支持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加入上述出险的中小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清算组,发挥专业优势,助力出险金融机构化解风险具有可操作性。除此之外,信托公司应当尝试争取主动加入各类重大破产案件清算组。
2、提前介入破产案件“预重整”或主要债权人推荐程序,适时成为破产管理人
预重整是指在申请重整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法庭外协商制定重整计划,并获得多数债权人同意后,借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发生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效力,以早日实现债务人复兴的一种拯救机制。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规定,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202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规定,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
如前所述,2022年4月、5月,北京破产法庭和重庆五中院分别发布相关规定,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方式。
鉴于上述情况,作为新兴制度,很多地区已经将预重整实际应用于破产审判,以及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方式,信托公司成为破产管理人的可能性大幅上升。
在企业破产法尚未修订出新的大前提下,信托公司应充分发挥金融科技与金融资源优势,通过金融数据与司法数据的价值发现功能,提前介入各类破产案件“预重整”或相关破产案件债权人推荐程序,适时成为破产管理人角色。
3、与信托公司涉房风险资产处置相结合,为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预留空间
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2018―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4.7万件,是2013―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数量的近4倍。
如前所述,现阶段“化解房地产业风险是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数据显示,当前信托公司在房地产信托业务领域承受较大压力。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62家信托公司存在房地产司法诉讼,共涉及1615个房地产不良项目。其中房地产风险项目数量大于或等于10个的信托公司高达44家,其合计房地产风险信托项目数量占全部风险项目的95.60%。另据兆源律所统计,截至2023年9月15日,68家信托公司不同比例地直接持有768家房地产公司的股权。
2023年8月以后,房地产企业破产数量明显增多。专家预计,今后若干年内,将有数万家地产商进行整合,进入破产出清阶段。与此同时,近期司法大数据显示,据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统计,2023年1月1日-2023年11月30日,信托公司涉破产程序案件42件。信托公司为申请人31件。涉及房地产公司的案件为7件。详见下图所示:
在上述诉讼案件涉及的1615个房地产不良项目中,信托公司基本是以债权人身份作为原告启动诉讼或债权人身份申请企业破产,因此,如信托公司之间加强信息沟通,通力合作,提前介入破产案件“预重整”或主要债权人推荐程序,那么信托公司成为破产管理人的相关几率将大幅上升。
今年7月,中国信托业协会2023年会会议强调,当前要下决心获得市场信任。信任对信托业尤为珍贵,这是信托业长期发展的根基。需要行业整体凝聚共识,所有公司共同努力。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作为信托公司转型展业的共同目标,亦“需要行业整体凝聚共识,所有公司共同努力”。
综上所述,信托公司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是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需要,也是信托公司提质增效的必由之路。信托公司应该在企业破产理论和具体操作实务上做足功课,充分发挥自身资源和优势,从风险处置服务的“底层资产”即企业破产领域中寻求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转型机会,真正做到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的有机组合和发展。
本文作者: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祁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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