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与开篇——“首届破产服务信托论坛暨涉房资产处置及金融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

栏目:律所新闻 发布时间:2023-12-07

2023年11月25-26日,首届破产服务信托论坛暨涉房资产处置及金融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本届研讨会由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主办,淘天集团阿里资产联合主办。来自三十六家信托公司、十六家AMC,以及券商、保险、投资机构及法律界共计一百零二家机构的领导和嘉宾,围绕“房地产破产服务信托展业与房企破产重整路径”“涉房金融纠纷案件争议解决的疑难问题与法律救济”和“人工智能与法律服务创新赋能破产服务信托及风险资产处置”等前沿和热点话题进行了研讨。除主题论坛、研讨会之外,会议还举办了“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暨破产管理人高级研讨班”。会议由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祁建国律师主持,联合主办方淘天集团副总裁、阿里资产副总经理陈慧明致辞。以下是本届论坛的详细报道。



领导和嘉宾致辞



11月25日上午,首届破产服务信托论坛暨涉房资产处置及金融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准时开幕,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祁建国律师主持开幕式。联合主办方淘天集团副总裁、阿里资产副总经理陈慧明对各位参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他指出:随着市场机制的成熟和法律法规的完善,重整服务信托将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阿里资产作为中国领先的网络竞价服务者,致力于为房地产企业寻找重整投资人、配资和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平台,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阿里资产已经成功地帮助数万个破产企业最大化地进行了资产处置,并促成了数千个企业的重整成功。这次论坛的意义在于探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发展和房地产行业风险化解和问题,为构建一个更加繁荣、稳定和强大的统一大市场而努力。祝这次论坛圆满成功!


主持人:祁建国,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陈慧明,淘天集团副总裁、阿里资产副总经理,联合主办方致欢迎辞


开幕式上,爱建信托总经理(拟任)吴淳,天津信托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辉,浙商金汇信托总经理助理邵吉亨,建信信托债务重组事业部总经理何宜,国民信托服务信托事业部总监张海,外贸信托特殊资产服务信托部总经理王张悦均发表了演讲和嘉宾致辞。万向信托副总裁陈浩、北京信托副总经理幸宇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巡视员戴景月列席了会议。


吴淳,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拟任)


王辉,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邵吉亨,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何宜,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债务重组事业部总经理

张海,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服务信托事业部总监


王张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特殊资产服务信托部总经理



论坛前沿议题主旨演讲



大会主题演讲从行业数据的介绍开始。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兆源数字团队总监高婷娜律师发表了《2023年信托公司涉房地产公司司法数据情况、相关风险资产项目情况及房地产公司破产情况》报告。该报告统计了68家信托公司在202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诉讼、执行及破产案件,说明信托公司在房地产领域面临的司法挑战。报告也详细分析了信托公司持有的房地产公司股权状况,包括它们的注册资本、地理分布、成立时间和经营现状,揭示了当前房地产市场趋势、政府政策以及企业纾困问题对行业影响的复杂性。



高婷娜,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兆源数字团队总监

《2023年信托公司涉房地产公司司法数据情况、相关风险资产项目情况及房地产公司破产情况》


益金融信托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喻智对2023年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进行了年度回顾。他认为,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在中国显著增长,多家信托公司如天津信托、紫金信托等积极投入该领域。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通过多种模式如“出售式重整+服务信托”参与企业重组,有效提高了风险处置效率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监管层对此业务给予了支持,但信托公司在参与过程中也面临制度、专业性和市场竞争等多重挑战。


喻智,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2023年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年度回顾》

河南高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李红芬以书面的方式在论坛上分享了她在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经验和挑战。她提到,虽然房企破产案件数量增加,反映了房地产行业的下滑趋势,但重整案件比例高,显示了重整作为有效途径的潜力。李红芬强调,房企重整面临着理念偏差、法律供给不足,以及现实中的客观因素等困境,并提出了相关法律和实践创新建议,强调了强化破产原因和重整价值的识别,以及破产重整中政府和法院的协同作用。


建信信托债务重组事业部高级副总裁、团队负责人张乾发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在房企纾困“保交楼”中的积极作用与展业空间》的主题演讲。他指出,信托服务不仅可以帮助房企克服财务难关,也可以为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出贡献。他详细说明了信托在帮助房地产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指出了在缺乏有效结构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张乾,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债务重组事业部高级副总裁、团队负责人。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在房企纾困“保交楼”中的积极作用与展业空间》


杭州浙商企融破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锋对浙商资产(ZSMMC)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中参与房企破产重整的实务操作和业务模式进行了介绍,全面地展示了浙商资产在地方AMC参与房企破产重整领域的深度实践和创新业务模式,强调了其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和积极影响。


王锋,杭州浙商企融破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地方AMC参与房企破产重整实务探讨》


尚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响东做了《投资人视角中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与AMC不良资产重整业务》的主题分享。他认为:首先,各市场主体,包括债务人及实控人、债权人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要认清所处的国际国内大环境和国家正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大势,既要顺势而为,也要积极有为,通过破产重整、“产业+金融”多维思维,加速市场出清、盘活资产,减少既有损失、创造未来价值;这里更需要政府、司法、监管等宏观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高效运行。其次,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要严格区分诚信但不幸和借破产恶意逃费债的债务人和实控人;前者遵守市场规则契约精神会大大提高市场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后者则是市场规则的破坏者,严重损害国家和市场其他主体利益,利益留给自己、债务留给公司、风险留给社会!呼吁对此类债务人和实控人,社会各界不助桀为虐,为其提供实施便利和通道!第三,盘活资产创造价值是最难最具挑战;要有宏观和中观产业思维;重整投资人的选择不应仅仅局限在国企和产业企业,也可以借鉴国际上成功案例,以产业基金、金融和产业多维思维的特殊资产重整投资基金作为重整方,整合各方资源、合理设计治理结构、高效运营重整资产、创造价值!这里需要大量配套专业服务机构的参与,包括法律、财务、资产评估、代建方、资源运管方、风险与监督管理等。第四,仅以简单地盯着折扣率交易只是从事风险和损失的换手,流动性的提供;难以处理当下的系统性的大量不良资产和破产重整、产业重启!要改变目前大量不良资产机构的传统做法,以创新思维迎接挑战。他同时建议:1、破产重整更需要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执行高效;加快公司法、破产法等的完善修订;通过解开公司面纱人格混同认定、以及刑民交叉的客观高效、打击恶意逃费,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合法权益;使破产重整真正回到遵守市场规则的轨道上。2、债权人投资人,不仅从融资角度更要眼观产业,把握趋势,创造价值,推动出清和新价值创造;3、数字化科技的发展可以提供非常有价值的平台和工具,大数据分析和信息透明的推广,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和体现公平;4、大力发展REITs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有破产重整重生后稳定现金流收入的重资产项目的投资、运营和退出的良性循环。


刘响东,尚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投资人视角中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与AMC不良资产重整业务》


中国REITs联盟秘书长王刚首先对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行了介绍。他强调,REITs作为现金、债券、股票之外的第四类资产,具有投资资产定向性、强制分红、产品透明度高、税收优惠及价值增长等五大特点。目前房地产项目盘活过程中,可以拿出一部分成熟物业和在建物业组成一个资产包,做一个持有型的基金;优质物业良好的租金收入是基金的收益保证,为REITs产品提供项目源,并通过REITs退出实现收益。


王刚,中国REITs联盟秘书长
《房地产破产企业重整项目的REITs创新模式设计》


淘天集团阿里资产重整业务总监姜天萃和区域总监赵向峰介绍了阿里资产在重整(包括房地产重整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数字化探索,以及重整投融资平台对房地产重整和信托方案的赋能作用。阿里资产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识别企业经营危机、破产可能性和重整价值,为企业定制“六报告”“三方案”“三系统”和“一竞价”的数字化服务。他们强调,通过公开透明市场进行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确定投资人,对重整生态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姜天萃,阿里集团-淘宝事业群-破产高级商家拓展运营专家

《数字化赋能房地产重整案件办理》


赵向峰,阿里集团-淘宝事业群-破产商家拓展运营专家
《数字化赋能房地产重整案件办理案例解析》

中国银行业协会原首席法律顾问,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专委会主任卜祥瑞指出,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是解决金融机构债务的新视角和新方法。针对为委托人或债权人提供融资、投资、资产管理和资产处置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争议解决等现实问题,强调仲裁在解决这类争议中的作用,为信托领域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策略。

卜祥瑞,中国银行业协会原首席法律顾问,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专委会主任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或有争议解决之路》


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兆源金融法律服务创新团队负责人谭浩指出,金融本质上是基于契约的自愿交易,将金融领域的变革解读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信托公司和金融律师需要把握房地产企业破产业务和资产处置市场的机遇,创新金融法律服务创新模式,即“云端金融律师办公室”和“金融律师联合体”模式。该模式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创新解决法律服务的碎片化问题,并通过构建专业金融律师团队增强客户黏性,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谭浩,北京兆源律所高伙,兆源金融法律服务创新团队负责人
《从身份到契约——金融法律服务创新模式探讨》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副所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课题组成员陈旭以《新营商环境评估项目背景下破产管理人行业展望》为题目对破产管理人行业的发展提出了积极展望。他认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中心地位,既是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也是主要推动者。随着国家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产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新营商环境对办理破产案件提出的新要求,管理人需准确自我定位,主动接受监督并规范内部管理。未来,破产案件参与群体将更加多元化,形成良性生态圈。


陈旭,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副所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课题组成员
《新营商环境评估项目背景下破产管理人行业展望》


涉房资产处置及涉房金融纠纷疑难问题研讨



11月25日下午,论坛围绕“涉房资产处置与金融纠纷案件争议解决的疑难问题及法律救济”主题进行研讨。


长城资产公司资产经营五部(房地产)副总经理赵国栋向大家介绍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AMC)进行投行化纾困业务的实践和经验,并通过三个具体案例进行展示“统筹盘活型重组”和“隔离救助型重组”两种重组策略的有效性。他强调AMC在资产处置中越来越追求精细化管理,这是投行化的现实需求所致。


赵国栋,长城资产公司资产经营五部(房地产)副总经理
《国有AMC投行化纾困危机与实质性重组的有益尝试》


北京中伦律所高级合伙人,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许胜锋以书面方式参会,深入分析了困境房企风险化解的前沿法律问题。他指出在房企风险化解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细节和策略,强调了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在处理这类问题中的重要性。他认为大型房企的重整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境内外重组协同联动、实质合并重整的适用以及“融资后进先出”原则在重整中的应用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北京君合恒安风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熊志刚详细介绍了房地产项目破产重整中的托管、项目管理和代建管理实践,强调了这些工作在控制风险、稳定经营和协助管理人工作方面的重要性,为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了实用的参考和指导。


熊志刚,北京君合恒安风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房地产项目破产重整中的管理》


北京立方律所高级顾问杨洪磊对“保交楼”政策下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剖析,深入探讨了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他特别指出,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保全和执行,以及商品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等问题,法院在处理时需要平衡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保交楼”政策的要求。


杨洪磊,北京立方律所高级顾问,原北京法院法官,某信托法务

保交楼项目的一般法律问题


中国质量协会法律分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投融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元以书面方式参会,全面地分析了司法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应承担的税费问题,涵盖了多种情况和不同地区的实践做法。他认为买卖双方“各担各税”原则是绝大多数地区的做法,即被执行人需要承担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买受人承担契税和印花税。他的文章对理解和处理司法拍卖中的税费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北京京悦律所高级合伙人靳友成全面分析了房地产项目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顺序,包括特别优先权(如拆迁安置户、商品房消费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和一般优先权(如职工债权、社保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等),并对“商品房消费者”认定的关键要素、“商品房消费者”返还购房款请求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专业的解释和说明。他反映了法律对房地产市场困境的理解和平衡,为理解和处理房地产项目破产程序中的复杂问题提供了专业视角。


靳友成,人大民商法博士,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高伙

《房地产项目破产程序中各债权的清偿顺位及实践中消费购房者问题》


天津市南开区法院法官郑博涵以书面的方式在论坛上分享了名股实债的裁判思路。他认为,近年来“名股实债”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成为了企业广泛采用的一种融资手段。针对“名股实债”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和复杂多样性,他提出了化解名股实债融资风险的裁判路径,包括确定合同效力时的审判思路、确定股/债性质时的审判思维,以及对名股实债和对赌协议进行了对比分析。文章强调,只有通过详细分析每种交易模式下的特定路径,还原立约真意,才能有效化解当前金融改革中积聚的法律风险。


中诚信托法律合规部法律审查官邢绍轩深入探讨了信托公司作为单一股东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金融风险暴露和化解过程中的复杂情形。针对“信托持股”是否能免除“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详细分析了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裁判标准、信托持股的特殊性、信托财产独立性与固有财产风险,以及信托终止后的责任划分等问题。他建议信托公司在设计风险处置方案时应避免直接担任项目公司股东,规范一人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逐年审计,在信托合同中明确债务承担方式,在信托财产运用中明确资金来源,并建议密切关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减轻信托公司的法律风险。


邢绍轩,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法律审查官
《信托公司作为一人股东的法律风险》


北京天元律所顾问任卫鹏从一起涉及信托公司因执行异议而被迫回转已分配的执行案款入手,对该案的发展历程、法律应对,以及对信托公司风控措施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他建议信托公司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法律后果,并准备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任卫鹏指出,信托公司需要转变传统以抵质押为核心的风控思维,更多地关注债务人的现金流和还款来源的管理。他同时强调,在信托业务中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以更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类似的风险事件。


任卫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顾问,原北京某中院法官,曾任职信托公司

《评某信托商品房预售资金案款被法院执行回转案——兼论对信托公司前期风控措施和后期处置的影响》


北京策略律所合伙人袁权就“劣后”承诺函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详尽讲解。他认为,“劣后”承诺函分为债务加入型、保证型和独立合同型三种类型。在认定“劣后”承诺函的法律效力时,不仅要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还需考虑金融交易逻辑中的多方利益平衡。


袁权,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东城法院法官,陕国投法务

《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劣后”承诺函的法律效力》


北京东卫律所合伙人,执行主任张世国以抢夺公司印鉴的典型案例入手,深入探讨了公司控制权争夺中抢夺印鉴行为的法律影响。他分析了“物理抢夺”和“文斗”两种主要方式。针对抢夺印鉴后的使用,他从民事和刑事两个角度进行了探讨。在民事层面,即使合法持有印章也不能代表其完全合法代表公司意志;而在刑事层面,非法使用印鉴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罪名。此外,张主任还讨论了刑民交叉情况下的程序救济问题,包括审理顺序、不同事实的处理、执行阶段的刑民竞合等。他的分享对于理解此类事件的法律影响具有重要价值。


张世国,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

《刑民交叉视域下的公司印鉴争夺》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冯加庆深入探讨了在信托项目中,印鉴和证照对于控制权争夺的重要性,区分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控制权的概念。信托公司作为名义股东,需通过管理印鉴和证照来实现对项目公司的有效控制,以保障信托资金的安全。在面对印鉴被非法侵占时,信托公司应如何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以保护信托资产及受益人权益。


冯加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信托管控下的角力——名义与实际股东的控制权与印鉴证照之争》


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学锋深入探讨了信托公司在房地产项目中以房产作为抵债方式时的法律问题。分享中,他指出了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影响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各种因素,特别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能拥有撤销权或选择履行权,这对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他建议,如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以房抵债协议,需尽快办理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督促债务人交房并进行有效占有等,以降低以房抵债协议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此主题演讲对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张学锋,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房地产风险项目中以房抵债相关法律问题》


北京天元律所合伙人张辰扬介绍了跨境追索债务人财产的实践操作和相关法律问题,涵盖了调查债务人海外财产的方法、中国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境外执行,以及境外起诉的可行性等问题。他认为,调查债务人海外财产是跨境追索的起点,中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其仲裁裁决在公约其他缔约方国家通常能得到承认和执行。同时在47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判决具有执行可能性。他也建议,必要时可考虑境外起诉及其可行性,强调在进行跨境追索时需要考虑的核心要素,包括外国法院的管辖权、财产保全的可能性和经济可行性等。


张辰扬,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跨境追索的法律实践和问题》


上述主题演讲结束后,在主题交流阶段,浙商金汇信托、爱建信托、山东信托、百瑞信托等三十余家信托公司,长城公司、信达资产、银河资产、华融资产、北京资产、苏州资产、中原资产、广州资产、浙商资产等十余家国有AMC与地方AMC的相关具体业务负责人,以及投行界人士、多家律所律师对上述议题进行了多种方式的对话和交流。北京君合恒安公司的负责人参与了本环节的交流。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暨破产管理人高级研讨暨培训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2023年11月26日上午,论坛专门邀请了云南信托特资部副总经理孟凡科、平安信托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郑艳、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利强、中诚信托资产保全部高级经理张宏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副所长陈旭为参会人员进行了精彩的授课。


在《信托工具在破产案件中的应用》的讲述中,孟凡科全面论述了信托工具在破产案件中的应用、理论、实践及未来发展趋势。


他首先指出,信托工具的引入是破产实践的产物,旨在解决资产隔离、风险处置等问题。同时,孟凡科详细阐述了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基本业务框架,包括业务逻辑、要素、结构及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工具价值。他重点介绍了信托工具对管理人、投资人、债权人及社会稳定的价值,并指出在信托底层资产管理和信托治理结构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另外,他强调了防止信托工具在破产程序中滥用的重要性,提出了必要性、经济性、合法性和程序性等应用原则,并从债权人会议、审判机关、破产管理人协会和信托公司等多个角度探讨了如何防止滥用。最后,孟凡科对选择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受托人的考量因素进行了讨论,指出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健性、专业人才储备、信息技术优势等因素的重要性,并对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强调其在助力实体经济和风险处置中的潜在作用。


孟凡科通过上述演讲,系统地分析了信托工具在破产案件中的应用及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平安信托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郑艳做了《服务信托在重组/重整及房企风险处置领域理论研究与业务实践》的视频授课。


郑艳总详细探讨了服务信托在企业重组、重整及房企风险处置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应用。郑艳总首先介绍了“服务信托”的概念,强调其在经济下行周期中的独特优势和广阔前景,特别是在企业市场化重组和破产服务中的应用。她详细分析了服务信托在重组和重整过程中的具体运用模式,包括出售式重整、存续式重整、转股平台和留债平台等。同时,郑艳具体分析了“三分类新规”作为信托业的顶层设计,对信托行业的转型方向具有重大意义。该规定明确了信托业务的分类,强调资产服务信托的19个小类,以及在资产管理、公益慈善、行政管理等领域的具体应用。她还着重分析了服务信托在处理非核心资产、风险隔离、提升管理效率等方面的价值,以及如何平衡各方权益以实现多方共赢。通过具体案例(如北大方正案例)的分析,展示了服务信托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和优势。


此外,郑艳也讲述服务信托的税收优势、降低财务成本、解除资产盘活限制等多方面的好处,以及在破产重整中的服务信托运用实务和业务实践。同时她对服务信托在重组/重整业务方向的研究和思考进行了总结,指出服务信托在这些领域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利强做了《以破产财产设立信托计划偿债的合法边际性研究》讲授。


邱律师指出,使用财产权(服务)信托计划在破产重整中偿债是金融工具创新的尝试,对破产重整程序非常重要,例如在渤钢集团、方正集团、海航集团重整计划中的应用。然而,信托法下的财产权信托计划在破产法下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边际性尚未得到广泛研究。他分析了信托在破产程序中的传统模式,如为投资者提供资金和参与资产重组,以及在企业重整中的新实践,包括在渤钢集团、方正集团和海航集团重整计划中的具体应用;他还讨论了以破产财产设立信托计划的有效性和深层逻辑。邱律师认为,信托结构与破产管理结构具有天然的契合性,能够有效衔接重整计划。同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利于完善破产财产管理制度。此外,信托计划能够解决资产处置的长周期问题,加大重整成功的概率。讨论了以破产财产设立信托计划的合法边际性。他强调,信托计划偿债应以保障破产债权最低清偿原则为前提,同时指出信托计划不得“保底”,且其偿债特性是传统重整策略的补充,不应在重整计划中被滥用。


最后,邱律师提出了对重整方案中设立信托计划的问题反思和建议,呼吁对重整程序中应用信托计划进行合理规制,以确保其目标正确、价值导向明确,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在立法层面明确信托计划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中诚信托资产保全部高级经理张宏亮以《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几个问题思考》为题,为业内人士进行了讲解。


张宏亮总主要探讨了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在实务操作中的关键问题,区分了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和破产清算服务信托这两种信托类型,并指出它们分别基于破产法中的重整计划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适用不同的规则。他强调,破产清算服务信托的设立应比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有更严格的条件,因为它更侧重于法定性和程序严格性。同时,他警示,不应滥用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制度,避免将其作为转移管理人职责的手段,以防止将破产程序中的问题转移到信托上。在选任受托人方面,他建议应参考管理人聘用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则,确保受托人的适当选任。此外,他还提到,委托人的权利应转让给接受信托的债权人,以确保信托的目的得到实现。


对于债权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的情况,张宏亮认为,这不应被视为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从而剥夺其对连带债务人的追索权。最后,他指出,在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中,破产企业作为委托人的权利应受到严格限制,以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他还详细探讨了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和清算中的应用,提出了对现行法律和实践中的一些关键问题的见解和建议。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副所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课题组成员陈旭为与会者讲述了《破产程序中主要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与关系协调》。


陈旭围绕破产程序中各参与主体的角色和关系进行了全面分析。首先他指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破产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对破产案件的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他强调,破产案件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参与主体,包括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政府等,每个角色都有其特定职责和权力。


其次,陈旭详细讨论了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角色和职责。强调人民法院作为破产程序的主导者,对案件审理和重要事项具有决策权;管理人负责具体执行破产事务;而债权人会议则是债权人行使权力的主要平台。


陈旭特别强调了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之间关系的协调,指出在实践中,这些角色经常发生错位现象。例如,法院有时过度介入具体破产事务,管理人可能变成被动执行者,而债权人会议则趋于形式化。他建议,应合理界定和协调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效。


最后,陈旭阐释了破产程序中其他参与主体(如债务人、投资人、专业中介机构、政府等)的角色和关系,强调在不同环节下,如何依法处理这些参与方的关系,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整体上,他的授课深入分析了破产程序中不同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和关系协调,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观点和建议。


通过对课题的讲解,上述专家并与与会人员进行了互动,研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会者纷纷表示老师们理论深透、经验丰富,授课内容充实、干货满满,收获很大。



闭幕总结



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祁建国主任做闭幕总结。他认为,面对当前破产清算案件不断攀升、破产重整需求逐步扩大,信托公司内生不良,房地产项目风险后续处置复杂等情况,创新型破产服务信托业务正在发展,信托业正面临着一次特殊历史机遇。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信托公司多年来在资产管理展业中积累了一定资源,如专业人员队伍优势、资金渠道资源、第三方专业机构资源等,具备管理和处置重整企业资产的能力。金融资管行业正处在内外部环境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为贯彻党中央“保交楼、保民生、保民生”的决策部署,信托公司与AMC相互之间应加强协作、共享发展机遇。双方可以共同通过资源统筹和调配,在房地产破产重整工作中形成合力。


除参会发言的各单位和嘉宾外,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丽平律师、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蒋瑜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俞洁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刚、李征和刘朝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张炜律师、上海纽泰律师事务所徐宏伟、章诗媛律师、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彭婷律师、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孔杰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永、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杨柳律师等受邀参会。


此次论坛作为破产服务信托主题研讨的“破局”和“开篇”,为行业的发展抛砖引玉,依托阿里资产的技术和数据优势,通过“云端”培育和建设金融法律服务办公室和金融律师联合体势在必行,从而更好地依法防范和化解房地产行业和企业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作者:兆源数字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