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停售在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1-09
1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已于近日下发《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1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已于近日下发《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所谓短期健康保险,是指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非保证续保”条款。非保证续保条款中应当包含以下表述: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 “连续投保”“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停售在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停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销售渠道,以及报刊、即时通讯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必要且合理的转保服务。

  保险公司主动停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至少在产品停售前15日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叫停的,应当于监管叫停之日起3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清理注销。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产品进行重新销售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审批或备案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可以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产品停售的规定。在定价上,保险公司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价格。产品定价所使用的各项精算假设应当以经验数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约定或与经营实际出现较大偏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风险因素确定差异化的产品费率,并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季度,将上一年度个人短期健康保险综合赔付率指标在公司官网进行披露。